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3

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png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通投资集团、江西省投资集团、南昌建投集团、赣州交控集团:

《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含充电桩)及养护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不含涉及油气、风光发电等能源工程,以及保洁、巡查等以劳务为主的日常养护。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合并招标的,按照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辅助办理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事项,承担指导全省公路行业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监督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省属国有企业主导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本级公路管理机构或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含下属单位)招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评标委员会组建、中标结果、澄清补遗的备案,及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五条 特许经营公路养护工程的发包,可以按特许经营协议和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但是应当遵循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路养护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施工、货物、服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条 应急养护工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涉及安全方面等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急养护工程。

应急养护工程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组织实施的能力。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全过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实施招标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规划或年度养护工程实施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24〕8号)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四)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条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或同类公路养护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鼓励招标人捆绑若干年度的养护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优先选择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或养护项目招标经验、熟悉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设置以下投标资格条件:

(一)限定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

(二)要求投标人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者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或者在本地缴纳税收;

(三)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

(四)要求投标人具备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五)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六)投标业绩条件超过标的规模的80%。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标段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提高效率。根据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特点,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也可按年度周期、路段里程和工程类别划分标段。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除明确应当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或公路机电专项资质的养护工程项目可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其他养护工程原则上使用合理低价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通过网络平台等非接触方式,对市场潜在投标人情况进行必要摸底,商务评分项达到满分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应不少于3个;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三)合理控制评委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四)不得将公路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加分项,但是可以将公路建设领域的“D级-信用差”作为否决投标条件。

第十六条 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可以选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于70%。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合理设置评分因素和权重分值,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70%。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拟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应在初步设计招标前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案,并书面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报备的附件。

未按前款要求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所提意见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备案不予受理。

无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原则上不应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是项目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设计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设计能力;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施工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施工能力。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揽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份额不应低于联合体其他成员。

第二十二条 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住建部门所颁施工资质和交通运输部门所颁养护资质的,或者同时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两个以上类型资质的,或者同时具备跨行业资质的,招标人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以下情形视作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网卡地址(MAC码)雷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解释;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保函由同一人或同一账户办理,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解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声明(披露)的相关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关联企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一)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二)单个类别下有多个标段的,通过该类别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该类别下全部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确认随机抽取的标段。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除省本级项目外,评标原则上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即同时设置本地主场和跨设区市的副场。省直在库专家可以作为省内项目的异地专家。

预约副场不成功的,应当书面记录相关情况,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第二十七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抽取。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登陆评标系统后,可查看所有评标专家名单。评标专家逾期未到达评标室的,可由系统自动补充抽取,但需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进入评标区域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对专家回避情况进行核对,发现系统自动抽取结果符合回避要求的,应当及时补抽更换;未设招标人代表的,核对工作应委托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开展。评标区没有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评标专家可对专家回避情况互相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评标专家不履行规定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省厅。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见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15日内(不含异议和投诉处理时间)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如有)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及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港口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但不得擅自下放权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

《江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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