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7-17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jpg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建议。请你单位于71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盖章反馈我厅质安处。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刘斯昭

联系电话:0731-88950168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月 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52号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3.依法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1.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3.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本条第一款所列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禁止发证机关违反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的,按第九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2.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建筑,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涉及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或在工程施工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第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在规定的施工许可申报材料外,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可直接将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

(一)质量监督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安全监督材料。

1.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诺书。

2.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

3.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申请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但不符合颁发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无证施工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被依法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尚未完工且未投入使用。

(二)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三)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

(四)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五)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对于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发证机关可出具处理意见,原则上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原单位承担的工程范围。

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经发证机关审批同意后准予变更,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变更时间、内容、原因。

第十七条 因故中止施工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八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意见,以及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经发证机关核验,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准予恢复施工。发证机关应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恢复施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信息,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应材料(原件扫描件)在线办理施工许可的申请、变更等事项,查询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在办理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相关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本细则所称完工,是指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本细则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且交付投入使用的合法的房屋建筑。

本细则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筑工程。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含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包含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月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1〕189号)同时废止。

该文章来源于钢构宝APP,请下载钢构宝APP,客服4001392998/四零零--一三九--二九九八 https://www.zwggb.com

【免责声明】本文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或出处不详。转载此文或图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地址:ganggoubao@zwggb.com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5-07-17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7-17
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们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审核有关事项的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审核有关事项的

2025-07-17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原环...
中山这个镇,把建筑垃圾 “变废为宝”

中山这个镇,把建筑垃圾 “变废为宝”

2025-07-17
7月13日,位于古镇镇海洲村显龙螺沙吉围大道 21号的中山市长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片繁忙景象,从各个收集点拉运来的建筑垃圾通过先进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处置“变废为宝”,实现了资源化利用。这是古镇镇近日获批投入运行的 ...
腾讯广州总部大楼竣工并开启运营 建筑高度207米

腾讯广州总部大楼竣工并开启运营 建筑高度207米

2025-07-17
7月14日,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位于海珠区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广州总部大楼已在顺利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并开启运营。 该建筑总建筑面积17.4万平方米,建筑高度207米,采用“...
加快建设“好房子”提升居住品质

加快建设“好房子”提升居住品质

2025-07-16
建设“好房子”,不但能带动建材、家居、智能设备、物业服务等相关消费升级,形成强大的内需拉动力,还能有效撬动改善型住房需求。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扎实有力推进“好房子”建设,纳入城市更新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在规划、...
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全过程(专题深思)

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全过程(专题深思)

2025-07-16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载体。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加快转...
聚焦绿色发展!住建部标定司调研青岛城乡建设新实践

聚焦绿色发展!住建部标定司调研青岛城乡建设新实践

2025-07-16
日前,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仝贵婵一行来青调研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省住建厅二级巡视员刘春藏参加调研。调研组实地参观了中德生态园体验运营中心、被动房技术中心、被动房住宅推广示范小区、中德未来城零碳试验区、荣华装配式产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