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14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办法(试行)》.png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路政执法总队,陕西交控集团,各PPP项目公司,各从业企业: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11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隐蔽工程,是指公路施工过程中被后续工序所覆盖、掩盖或完工后无法直接检查的工程内容。涉及结构稳定、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要隐蔽工程(见附件1)。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是指能够反映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视频及图像资料。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可参照执行。

 高速公路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采集和留存遵循真实、完整、清晰的原则,按档案管理规定长期保存并规范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工作纳入检查范围。各级公路管理、质量监督及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对隐蔽工程管理中检查发现问题,视情节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约谈、挂牌督办、停工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二章 参建各方职责

 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隐蔽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管理体系,加大隐蔽工程现场及资料抽查频次,重视隐蔽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果分析运用,规范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和计量签字确认程序,明确隐蔽工程检查和奖惩制度,明确影像资料采集存储方法。现场管理机构应细化适用于项目实际的隐蔽工程类别清单及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要求,以不少于5%的频率参与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其中首件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参加。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强化设计质量。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就隐蔽工程设计情况、施工技术要点等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代表必要时要加强隐蔽工程现场指导,严控隐蔽工程变更质量及程序。

 监理单位应将隐蔽工程的监管作为监理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审批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清单,严把中间交验关;加强隐蔽工程现场施工管控力度,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全过程旁站,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验收时在影像资料中简述验收情况;及时审核隐蔽工程影像资料质量;做好隐蔽工程计量资料审核,确保隐蔽工程施工符合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隐蔽工程线上报验不得代替监理现场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作为隐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隐蔽工程施工,认真做好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梳理形成本合同段隐蔽工程清单,细分至分项工程,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批,做到隐蔽工程清单化管理;留存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能反映施工过程成品质量状况和检验结果的内容,且必须和施工验收资料同步提交存档,纳入竣工档案,落实隐蔽工程影像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核查和验收组织。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应邀请建设单位参加。

十一 工地试验室等检测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及合同要求进行隐蔽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并对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未对隐蔽工程开展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上一道工序影像资料未存档时,施工单位不得覆盖并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计量。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工序交验、分项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进行返工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收集留存。

第三章 采集留存要求

第十条 施工隐蔽工程影像留存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交底过程影像资料;施工过程(含异常问题处理)图像,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以及检验难度较大或后期无法检验的隐蔽工程应同时留存现场施工视频资料;施工自检影像资料;隐蔽前整体外观图像资料,以及必要时拍摄留存的视频资料等。

第十 监理隐蔽工程影像留存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前整体外观和关键部位等照片资料,以及拍摄留存的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影像资料应包括:隐蔽工程部位的远角度(能反映隐蔽工程整体状况及周边参照物)、近角度(能反映关键部位质量信息)、人员(监理、施工以及协作单位责任人)、工程内容(工程名称、桩号部位、施工工序)等。影像资料应真实反映隐蔽工程时间、位置、气象等信息。

第十六条 影像资料采集应采用满足拍摄精度要求的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图像分辨率应不小于1920×1080像素,采用jpg格式储存。

视频分辨率应不小于1920×1080像素,采用AVI、MP4、MOV格式储存。

第十七条 图像资料采集

(一)照片记录质量验收、旁站、试验检验等关键环节,应有清楚的标识或标牌显示部位和检查验收内容(标识牌样式可参见附件2)。

(二)图像资料应清晰显示隐蔽工程地质状况、结构特征、总体情况及细部特征,以及工程质量状况,并有必要的参照物,能显示和前一阶段的位置差异,杜绝同一处拍摄多份照片或视频在下一阶段使用。

(三)拍摄尺寸、高程等实测内容时,应持尺或仪器拍摄,清楚显示尺寸、高程等具体数据。

(四)当检查验收项目范围较大时,图像应采用不同角度分组拍摄,分组拍摄应包括重点部位细部图像。瓦斯隧道应用防爆相机(手机)进行拍摄。

(五)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的施工单位、劳务单位(或班组)、试验检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如有)应现场合影,合影人员应佩戴本单位明显标识安全帽、不佩戴墨镜,确保人员面部特征清晰可辨识,拍摄时现场应摆放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标识牌,增强工程质量检查和追溯手段。

第十八条 视频资料采集

(一)视频录制验收过程时,应首先拍摄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的全貌,之后依次拍摄验收项目在构筑物的具体部位、参与验收人员、验收细节及关键验收过程等。监理应根据标识牌的内容对现场验收结果情况作简要介绍。视频画面应主题突出,清晰记录隐蔽工程实体施工过程和检验人员影像等。

(二)拍摄实测数值时,应对实测值有特写,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实测值、设计值或检测结果、结论有清晰的语言描述。

(三)视频画面应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良好反映隐蔽工程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环节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等,拍摄时现场应摆放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标识牌,且不遮挡画面反映的关键工程细节。

第十九条 影像资料留存整理

影像留存资料应由施工及监理单位分别制作、各自保存,相互印证。影像资料文件应按合同段、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采集日期统一命名并归档,建设单位要提前制定影像资料文件命名及留存规则,保证项目影像资料留存整理有序进行。

第四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管理工作,确保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定期对施工、监理单位影像资料采集留存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积极探索隐蔽工程数智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影像采集和整理人员不得利用软件对影像资料内容进行修改处理,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影像资料根据需求划分不同密级,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资料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作为监督检查、举报调查、审计审查等的重要依据,各方参建单位应全力配合各级监管单位对影像资料的调查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附件:1.重要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内容及要求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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